一般交货条款

机器和备件

1. 总则

1.1:收到供货方接受订单的书面确认(订单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不包含接受期限的报价不具约束力。
所有协议和法律相关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2:本交货条款在要约或订单确认中声明适用的,具有约束力。买方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只有在被供应方书面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有效。

2. 供货与服务范围

2.1:订货确认书中详尽列出了供货方的供货和服务,包括其任何附件。供货方有权在不导致价格上涨的前提下进行改进。

3. 计划和技术文件

3.1:除非另有约定,小册子和产品目录不具有约束力。技术文件中的细节只有在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3.2:缔约双方保留对其移交给对方的计划和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利。接收文件的合同方承认这些权利,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文件,也不得将其用于移交文件以外的目的。

4. 目的地国的规定和保护装置

4.1:买方最迟应在下订单时提请供应商注意与公司交货和服务的执行以及疾病和事故预防有关的规定和标准。

4.2:除非另有约定,供货和服务应符合订货方根据第 4.1 条提请供货方注意的订货方营业地适用的规定和标准。附加或其他保护装置应在明确同意的范围内提供。

5. 价格

5.1:所有价格均为出厂净价,不含包装,以可自由支配的瑞士法郎计算,无任何扣减。

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出口、过境、进口费用和其他许可证费用以及认证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同样,客户应承担因本合同而征收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规费、征费、关税等,如果有充分证

包装由供应商单独计费,不会回收。但如果包装在设计时被视为供应商的财产,客户必须将包装免费寄回给供应商。

任何针对运输损害的保险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5.2:从报价到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工资率或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供货方有权调整价 格。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应根据材料价格和劳动力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

此外,适当的价格调整应适用于以下情况:

  • 由于第 8.2 条所述原因之一,交货期随后被延长,或
  • 由于客户提供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整,材料或设计发生变化。

6. 付款条款

6.1:买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在供应方所在地付款,不得扣除折扣、费用、收费、手续费、关税等。
除非另有约定,价款应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 在收到客户订单确认函后一个月内支付一半的货款作为预付款;
  • 在约定交货期的三分之二期满后支付三分之一、
  • 在供货方发出发货准备就绪通知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

如果瑞士法郎已在供货方所在地供供货方自由使用,则付款义务应视为已履行。

6.2:如果供货或服务的运输、交货、装配、调试或验收因供货方不负责的原因而 延误或无法进行,或缺少次要部件,或证明有必要返工但并未导致无法使用供货, 也应遵守付款日期。

6.3:如果客户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则有责任从到期日起支付欠款利息,利率以客户所在地的通常利率为基础,但至少比瑞士国家银行的现行贴现率高出 4%,且无需催款。

7. 所有权的保留

7.1:在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额付款之前,供应商仍为其所有交付货物的所有人。

7.2:买方有义务配合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供应方的财产;特别是,买方授权供应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在公共登记簿、账簿或类似簿册中进行所有权保留的登记或优先通知,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履行这方面的所有手续。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应当自费维护已交付的物品,并为供应方投保盗窃、破损、火灾、水渍及其他风险保险。买方还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供应方的所有权不受损害或被取消。

8. 交货期

8.1: 交货期应在合同正式订立、所有必要的官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出口、过境和付款授权)均已履行、供应商已收到下订单时应支付的所有可用资金预付款、已提供约定的担保且基本技术要求已书面确定后立即开始。如果供货方书面通知订货方货物已备妥待发,则应视为已遵守交货期限。

8.2:在下列情况下,交货期应自动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且供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a)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收到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信息、文件、授权或决定,或者如果客户随后更改或补充这些信息、文件、授权或决定,从而导致延误;
  • b)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即超出供应商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阻止、延迟或严重阻碍货物生产、交付或提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自然灾害;流行病;大流行病;检疫限制;战争;武装冲突;叛乱;恐怖主义;政府或立法行为、疏漏或限制;罢工或劳资纠纷(包括影响供应商或其分包商劳动力的罢工或劳资纠纷);供应商或分包商未能或延迟供应原材料、部件或服务;事故;机器故障;电力、燃料、运输或劳动力短缺;禁运;以及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或避免的任何其他原因;
  • c)如果客户或由其负责的第三方拖欠工作或履行供应商履约所需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付款。

8.3:如发生延迟交付,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磋商,以商定适当的措施,如调整期限、部分交付或替代安排。供应商不对任何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也不对任何因上述延迟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利润、收入或商业机会的损失承担责任。

8.4:如果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日期而不是交货期,则该日期应被视为交货期的最后一天,第 8.1 至 8.3 条的规定也应相应适用。

8.5: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客户不享有与延迟交付相关的进一步权利或索赔。本限制不适用于经证明属于供应商本身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包括其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非是根据供应商的明确书面指示行事)。

9. 利益和风险的转移

9.1:最迟应在发货时将利益和风险转移给客户。

9.2:如应买方要求或因其他非供应方责任的原因而延迟发货,则风险应在原定的工厂交货时间转移至买方。自此时起,交付货物的储存和保险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10. 发送、运输

10.1:关于发货、运输和保险的特殊要求必须及时通知供货方。

10.2: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向最后一家承运商提出与发货或运输有关的投诉。

11. 货物与服务的检查和接收

11.1:供应商应在发货前按惯例对交付货物和服务进行检验。如果买方要求进一步检验,应另行商定并由买方支付检验费用。

11.2:订货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检查供货和服务,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任何缺陷。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则应视为供货和服务已获批准。

11.3:供应商应尽快纠正根据第 11.2 条通知其的缺陷,且买方应给予其这样做的机会。

11.4:验收试验的进行和适用条件的确定需要特别协议。

11.5:除本条款第 11 条和条款第 12 条(保证、缺陷责任)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要求外,客户对交付或服务中的任何缺陷均不享有任何权利和要求。

12 质保和缺陷责任

12.1:保修期为 12 个月,昼夜运行情况下为 6 个月。保修期从供货方发出供货和服务时开始,或从可能达成一致的供货和服务验收时开始,如果供货方还负责组装,则从组装完成时开始。如果由于供货方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发货、验收或安装延迟,则保修期应在发出发货准备就绪通知后 18 个月内结束。

对于更换或修理过的零件,其质保期重新开始计算,自更换或修理完成或移交之日起六个月后结束,但不得超过前项规定的质保期的两倍之长。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适当的改装或维修,或者如果客户在出现缺陷时没有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并给予供货商补救缺陷的机会,则保修期将提前终止。

12.2:供应商承诺,应买方的书面要求,在保修期届满前,酌情尽快修理或更换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中因材料不良、设计缺陷或工艺不良而明显存在缺陷或无法使用的所有部件。更换后的部件归供货方所有。

12.3:保修的特性仅指规格书中指定的特性。质保最迟在质保期满前有效。

12.4:无法证明因材料不佳、设计缺陷或工艺不佳而造成的损害,例如因自然损耗、维护不当、不遵守操作说明、过度疲劳、不合适的操作材料、化学或电解影响、非供应商进行的施工或装配工作以及供应商不承担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在供应商的保证和责任范围内。

12.5:对于买方指定的分包商交付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供应商仅在相关分包商的质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质保责任。

12.6:除条款 12.1 至 12.5 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买方不享有因材料、设计或工艺缺陷或因缺乏保证特性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索赔。

12.7:供应方仅对客户因建议不充分等原因提出的索赔或因非法意图或重大过失违反任何次要义务而提出的索赔承担责任。

13. 不履约、不良履约及其后果

13.1:在本条款和条件未明确规定的所有瑕疵履约或不履约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供应方无任何理由逾期开始履行供货和服务,以致无法再预见及时完工的情况,如果由于供应方的过错,违反合同条款的履约是肯定可以预见的,或者如果由于供应方的过错,违反合同条款的供货或服务已经履行,买方应有权就有关供货或服务向供应方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并在违约的情况下处以取消合同。如果该宽限期因供应方的过错而未被使用,则买方可以就已经违约履行的或其违约履行是肯定可以预见的交付或服务撤回合同,并收回在此方面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

13.2:在这种情况下,第 14 条的规定适用于客户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和进一步的责任免除,并且损害赔偿要求应限于取消合同的交付和服务合同价格的 10%。

14. 进一步责任的免除

14.1:除本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规定的索赔外,客户的所有索赔,特别是任何未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减价或取消合同的索赔,无论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如何,均被排除在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都无权对非交付货物本身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生产损失、使用损失、订单损失、利润损失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这些限制不适用于辅助人员的非法意图或重大过失。

15. 阵容

15.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客户有责任按照供应商提供的适用操作说明书中的描述和说明进行机器的安装和连接。

16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16.1:客户和供应商的管辖地均为巴塞尔兰。

但是,供货方也有权向客户营业地的主管法院提起上诉。

本合同适用于中国法律。

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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